贵阳评估公司告诉您:破产清算怎么评估
发布时间:2023-07-20
公司破产清算涉及国家、破产企业职工和众多债权人利益的冲突。该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历史遗留的问题须一个一个地解决,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所以破产清算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思路和评估方法等方面与其它资产评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评估工作者应加以重视。
关于评估的目的和评估的范围。
1.评估目的应由委托方(清算组)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规定,向清算组提供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的财产清算价格和债务核实额,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置依据,并予以清偿。
(1)评估破产企业的部分财产(指定财产)。
(2)评估在破产清算中列入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
(3)评估包括在破产清算中的所有财产,并核实破产企业的债务状况。
就评估目的而言,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和破产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围;评估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而不是债务。
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属于破产清算范围的财产。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对债务的评估应以清查核实为基础,以被评估单位实际应付的未来债务金额为评估值。破产人的债务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效债务,则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免除。因此,只有经过评估才能确定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所以破产清算评估时,无法预先确定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因而无法确定评估值。估价员只能对截止估价基准日破产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务进行核实。
2.评估的范围应根据评估的目的确定。纳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评估人员在确定被评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注意:被评估单位破产后,以及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被列为国家企业破产试点城市后,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在评估基准日之前,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均应纳入清查核实范围。破产清算人应当按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财产分割,并予以列报。
(2)截止评估基准日破产企业应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包括财产权、租赁权、质押权、取回权、追索权等,应在评估范围内予以披露。
(3)已设定抵押的财产,无论抵押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应在评估中予以考虑。该评估报告应将其评估结果与抵押债务相对应,并在破产财产中列入超过抵押债务的部分。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如:非破产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职工住宅、学校、幼托园(所)、医院等福利设施,原则上不应列入破产清算的范围。但是,根据破产计划和清算委员会的规定,如果破产财产没有继续使用的必要,并且能够与其他财产同时转让或单独转让,则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的评估。如当地政府和清理小组要求对不属于破产清算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也可将其列入评估范围,但不应采用清算价格法。对于上述未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剥离后财产的数量、数额和剥离理由。
(5)对于破产企业代管他人的财产,代管证据充分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或债权人会议决定的,不在评估之列。如估价人认为作为他人财产的依据不足,且没有通过法院裁决或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则应列入估价,并披露有关情况和估价价值。
(6)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受理日之前,破产企业涉及诉讼、裁决和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以及被行政扣押、查封的财产,都应列入评估范围,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和评估值。
(7)清查财产中发现破产企业非法转移的财产,以及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放弃的财产,都应纳入评估清理范围。对于在此期间以不合理低价出售的财产,凡能收回差额或退还的财产,应将以不合理低价计算的差额列为债权,或将不合理低价出售的财产列入评估范围,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和评估值。
(8)国家统一安排的拆迁项目涉及尚待拆迁的财产,在这些财产中,可搬迁的财产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不可搬迁的不动产应从破产企业财产中剥离而不在评估范围内。与被拆迁财产相对应的补偿财产和补偿资金也应纳入评估范围。上述被拆迁房屋及补偿财产,按合同及相关政策规定用于职工住房及其它福利设施的,应予以剥离,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剥离的依据、方法及金额。
评估基准日;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发布公告之日为评估基准日。
因为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至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需要三个多月的时间,到法院正式裁定企业破产的时间就更长了。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为了社会稳定的需要,往往采用提前破产的方式。自法院受理破产并公告之日起,即为清算筹备组进驻破产企业并接管企业财产之日起,应提前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待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应立即处置破产财产,以清偿债务。对破产案件提前进行资产评估,可以大大缩短破产程序,减少财产损失和清算费用,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们认为,破产清算评估的基准日是法院受理破产的日期,但是应该得到清算小组和受理法院的认可,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三,评估方法。
破产企业的财产评估,应以财产的强制快速变现为前提条件,因此应选择以清算价格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
一、法律法规允许公开销售的财产,其清算价格应以基准日的现行市价为基础,并充分考虑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对于二手物资市场和拍卖市场比较成熟的地区,也可参照二手商品市场和财产拍卖市场的交易价格确定清算价格。特殊用途的设备、材料,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销售的,应当按照专营行业内的重新估价的方法确定估价值;对于规定应当就地报废的,应当按照回收价值减去销毁费用的净残值确定估价值;对于超过回收残值的,应当按照零估价。
2.迅速变现资产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可通过折扣率或变现率参数加以确定,这两个参数的关系是:
收现率=(某财产快速出售价格/正常出售某财产价格)×100%
折现率=1-现金流量。
清偿价格=被评估对象市价×变现率。
或者=被评估对象的市价(1-折扣率)
估价师应仔细调查在近期(通常是3年内)破产企业中资产的估价方法和估价结果,实际变现方式和变现金额,掌握充分的一手资料,以获取各类资产的实际变现值与以公允价格确定的估价值的比率,即变现率。同时,根据破产企业的性质、所在行业的特点、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所需资产的通用性、供需情况和变现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可适用的收缴率或折扣率进行了综合分析,确定了可供选择的收缴率或折扣率。
应当指出,变现率(折扣率)受资产类别、区域的影响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不动产、一般设备、专用设备、通用材料和一般用途材料的分类确定适用的变现率(折扣率)。一般情况下,变现率越高,折扣率就越低;反之亦然;此外,破产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都会对变现率产生很大影响。偏远落后地区经济不发达,产权交易困难,同类资产的变现率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鉴于变现率(折扣率)对评估结果有很大影响,因此,要求评估人员在可能情况下尽可能多地收集企业破产清算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谨慎地确定各种资产的变现率(折扣率)。
四、财产的清查和评估
由于破产清算是企业终结日的清盘,清查结果和评估结果对清算组及有关利益各方都十分重要。因此,评估人员应始终保持勤勉、谨慎的工作作风,使清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1.货币资金,应以评估基准日实存货币金额作为评估值,所以未达账项均应进行调整。
2.评估人员应参加实物盘点工作,使清查核实数额真实、正确。
3.凡属评估范围的财产,无论质量好坏、能否变现,均应按实有数清查上表。账内财产按实际数量和账面单价列入调整后账面值;盘盈财产按预计变现值列入调整后账面值。
4.评估人员应认真阅读“破产预案”,调查了解清算组对财产的处置方式,结合财产的类别和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
(1)拟将破产企业实物财产随同房地产整体拍卖的,应按财产的现时状态的重置价值及综合变现率确定评估值(适用于破产后财产可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
(2)拟将财产分零出售的,应按财产的合法用途及现行的卖价及快速变现率确定评估值,还应扣减固定安装财产的拆除费用等使评估对象达到可出售状态时的必要支出。
(3)拟将房地产分零出售时,对同一宗地内因临街状况、用途等因素使房地产价值差异较大,应分别确定评估值,以供清算组参考。
5.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评估人员除进行大量的函证调查外,应逐笔核实债权的发生时间、经济内容、历年追收及核对情况、诉讼时效、交易纠纷及裁定情况、债务人偿还能力等,综合确定可收回金额。对有依据证明可收回的,按可收回金额确定为评估值;对有依据证明无法收回的,评估值为零;对评估人员函证失败且无法证明应收款项是否可收回的,可在综合分析收账风险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损失率,得出评估值。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应收款项的清查、评估方法,对坏账损失的估计应作出特别说明。
6.认真清理破产企业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可合法转让的,按收益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并考虑快速变现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确定评估值;对不能合法转让的无形资产评估为零。
7.认真清理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权利。对评估基准日已持有的财产权利,如取回权、求偿权、使用权等,应进行评估;对尚未取得的未来财产权如拆迁还房、联建还房等,应按有关合同协议中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数量、质量、交付时间,按评估基准日市价水平和变现率计算并折现后确定评估值。
五、债务的清查核实
由于破产债权的确定和偿还应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度,评估机构在清查核实债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破产企业资不抵债,可能存在较多的未入账债务。评估人员在清查核实中应特别关注借款、利息、税金、社会保险金、财产保险费、水电气费等重点项目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负债。
2.应调查核实破产企业实际拖欠职工的应发工资和应报销的福利费、退休费金额,并按实际拖欠金额调整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项目。住房周转金余额应必须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应交住房公积金等债务作为核实值。
3向主要债权人函证并通过法院取得债权人申报资料,认真核对破产企业债务与债权人申报及回函数的不符事项。对证据充分的不符事项应进行调整;对证据尚不充分应进一步取证的不符事项同清算组协商后,可暂不在评估中调整,由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及法院最终确定。评估人员应适当披露尚未调整的重大不符事项并说明未调整的原因。
4.为完整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及相关债务,对评估中涉及某项财产相对应的负债,应单独列示或适当调整原有债务金额。如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价评估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单独列为一项负债;评估基准日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存货按评估值变现时产生的销项税额的部分。为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应交税金项目的核实值。
5.对评估基准日尚未履行的抵债协议、尚未执行终结的裁定和判决,尚未发行的其他承诺及约定事项,凡涉及财产及债务的,在清查核实时均不应调整相关的财产和债务金额,由清算组及法院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履行。评估人员应对相关情形予以披露。
6.清查核实中发现的在破产受理日六个月内提前偿还的未到期债务,应予调回并在报告中披露。
六、评估报告中法律效力及有效期
1.评估机构出具的破产清算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清算组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底价或依据;经评估机构清查核实后的财产及负债,可作为清算组建账及调账的依据。
2.评估报告报送给清算组后,因债权人大会决定或法院裁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财产归属及负债金额产生影响时,由清算组按合法有效的依据对相关的资产及债务进行调整。
3.原国家国资局国资办(1997)58号文件规定,破产清算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半年。根据企业破产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原规定的有效期太短。由于企业破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太短,往往造成评估报告失效后继续处置财产的现象,引起债权人的非议。建议延长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关于评估的目的和评估的范围。
1.评估目的应由委托方(清算组)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规定,向清算组提供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的财产清算价格和债务核实额,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置依据,并予以清偿。
(1)评估破产企业的部分财产(指定财产)。
(2)评估在破产清算中列入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
(3)评估包括在破产清算中的所有财产,并核实破产企业的债务状况。
就评估目的而言,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和破产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围;评估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而不是债务。
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属于破产清算范围的财产。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对债务的评估应以清查核实为基础,以被评估单位实际应付的未来债务金额为评估值。破产人的债务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效债务,则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免除。因此,只有经过评估才能确定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所以破产清算评估时,无法预先确定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因而无法确定评估值。估价员只能对截止估价基准日破产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务进行核实。
2.评估的范围应根据评估的目的确定。纳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评估人员在确定被评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应当注意:被评估单位破产后,以及被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被列为国家企业破产试点城市后,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在评估基准日之前,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均应纳入清查核实范围。破产清算人应当按照破产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财产分割,并予以列报。
(2)截止评估基准日破产企业应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包括财产权、租赁权、质押权、取回权、追索权等,应在评估范围内予以披露。
(3)已设定抵押的财产,无论抵押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应在评估中予以考虑。该评估报告应将其评估结果与抵押债务相对应,并在破产财产中列入超过抵押债务的部分。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如:非破产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职工住宅、学校、幼托园(所)、医院等福利设施,原则上不应列入破产清算的范围。但是,根据破产计划和清算委员会的规定,如果破产财产没有继续使用的必要,并且能够与其他财产同时转让或单独转让,则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的评估。如当地政府和清理小组要求对不属于破产清算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也可将其列入评估范围,但不应采用清算价格法。对于上述未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剥离后财产的数量、数额和剥离理由。
(5)对于破产企业代管他人的财产,代管证据充分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或债权人会议决定的,不在评估之列。如估价人认为作为他人财产的依据不足,且没有通过法院裁决或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则应列入估价,并披露有关情况和估价价值。
(6)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受理日之前,破产企业涉及诉讼、裁决和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以及被行政扣押、查封的财产,都应列入评估范围,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和评估值。
(7)清查财产中发现破产企业非法转移的财产,以及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放弃的财产,都应纳入评估清理范围。对于在此期间以不合理低价出售的财产,凡能收回差额或退还的财产,应将以不合理低价计算的差额列为债权,或将不合理低价出售的财产列入评估范围,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和评估值。
(8)国家统一安排的拆迁项目涉及尚待拆迁的财产,在这些财产中,可搬迁的财产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不可搬迁的不动产应从破产企业财产中剥离而不在评估范围内。与被拆迁财产相对应的补偿财产和补偿资金也应纳入评估范围。上述被拆迁房屋及补偿财产,按合同及相关政策规定用于职工住房及其它福利设施的,应予以剥离,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剥离的依据、方法及金额。
评估基准日;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发布公告之日为评估基准日。
因为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至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需要三个多月的时间,到法院正式裁定企业破产的时间就更长了。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为了社会稳定的需要,往往采用提前破产的方式。自法院受理破产并公告之日起,即为清算筹备组进驻破产企业并接管企业财产之日起,应提前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待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应立即处置破产财产,以清偿债务。对破产案件提前进行资产评估,可以大大缩短破产程序,减少财产损失和清算费用,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们认为,破产清算评估的基准日是法院受理破产的日期,但是应该得到清算小组和受理法院的认可,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三,评估方法。
破产企业的财产评估,应以财产的强制快速变现为前提条件,因此应选择以清算价格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方法。
一、法律法规允许公开销售的财产,其清算价格应以基准日的现行市价为基础,并充分考虑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对于二手物资市场和拍卖市场比较成熟的地区,也可参照二手商品市场和财产拍卖市场的交易价格确定清算价格。特殊用途的设备、材料,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销售的,应当按照专营行业内的重新估价的方法确定估价值;对于规定应当就地报废的,应当按照回收价值减去销毁费用的净残值确定估价值;对于超过回收残值的,应当按照零估价。
2.迅速变现资产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可通过折扣率或变现率参数加以确定,这两个参数的关系是:
收现率=(某财产快速出售价格/正常出售某财产价格)×100%
折现率=1-现金流量。
清偿价格=被评估对象市价×变现率。
或者=被评估对象的市价(1-折扣率)
估价师应仔细调查在近期(通常是3年内)破产企业中资产的估价方法和估价结果,实际变现方式和变现金额,掌握充分的一手资料,以获取各类资产的实际变现值与以公允价格确定的估价值的比率,即变现率。同时,根据破产企业的性质、所在行业的特点、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所需资产的通用性、供需情况和变现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可适用的收缴率或折扣率进行了综合分析,确定了可供选择的收缴率或折扣率。
应当指出,变现率(折扣率)受资产类别、区域的影响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不动产、一般设备、专用设备、通用材料和一般用途材料的分类确定适用的变现率(折扣率)。一般情况下,变现率越高,折扣率就越低;反之亦然;此外,破产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都会对变现率产生很大影响。偏远落后地区经济不发达,产权交易困难,同类资产的变现率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鉴于变现率(折扣率)对评估结果有很大影响,因此,要求评估人员在可能情况下尽可能多地收集企业破产清算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谨慎地确定各种资产的变现率(折扣率)。
四、财产的清查和评估
由于破产清算是企业终结日的清盘,清查结果和评估结果对清算组及有关利益各方都十分重要。因此,评估人员应始终保持勤勉、谨慎的工作作风,使清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1.货币资金,应以评估基准日实存货币金额作为评估值,所以未达账项均应进行调整。
2.评估人员应参加实物盘点工作,使清查核实数额真实、正确。
3.凡属评估范围的财产,无论质量好坏、能否变现,均应按实有数清查上表。账内财产按实际数量和账面单价列入调整后账面值;盘盈财产按预计变现值列入调整后账面值。
4.评估人员应认真阅读“破产预案”,调查了解清算组对财产的处置方式,结合财产的类别和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
(1)拟将破产企业实物财产随同房地产整体拍卖的,应按财产的现时状态的重置价值及综合变现率确定评估值(适用于破产后财产可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
(2)拟将财产分零出售的,应按财产的合法用途及现行的卖价及快速变现率确定评估值,还应扣减固定安装财产的拆除费用等使评估对象达到可出售状态时的必要支出。
(3)拟将房地产分零出售时,对同一宗地内因临街状况、用途等因素使房地产价值差异较大,应分别确定评估值,以供清算组参考。
5.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评估人员除进行大量的函证调查外,应逐笔核实债权的发生时间、经济内容、历年追收及核对情况、诉讼时效、交易纠纷及裁定情况、债务人偿还能力等,综合确定可收回金额。对有依据证明可收回的,按可收回金额确定为评估值;对有依据证明无法收回的,评估值为零;对评估人员函证失败且无法证明应收款项是否可收回的,可在综合分析收账风险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损失率,得出评估值。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应收款项的清查、评估方法,对坏账损失的估计应作出特别说明。
6.认真清理破产企业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可合法转让的,按收益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并考虑快速变现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确定评估值;对不能合法转让的无形资产评估为零。
7.认真清理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权利。对评估基准日已持有的财产权利,如取回权、求偿权、使用权等,应进行评估;对尚未取得的未来财产权如拆迁还房、联建还房等,应按有关合同协议中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数量、质量、交付时间,按评估基准日市价水平和变现率计算并折现后确定评估值。
五、债务的清查核实
由于破产债权的确定和偿还应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度,评估机构在清查核实债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破产企业资不抵债,可能存在较多的未入账债务。评估人员在清查核实中应特别关注借款、利息、税金、社会保险金、财产保险费、水电气费等重点项目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负债。
2.应调查核实破产企业实际拖欠职工的应发工资和应报销的福利费、退休费金额,并按实际拖欠金额调整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项目。住房周转金余额应必须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应交住房公积金等债务作为核实值。
3向主要债权人函证并通过法院取得债权人申报资料,认真核对破产企业债务与债权人申报及回函数的不符事项。对证据充分的不符事项应进行调整;对证据尚不充分应进一步取证的不符事项同清算组协商后,可暂不在评估中调整,由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及法院最终确定。评估人员应适当披露尚未调整的重大不符事项并说明未调整的原因。
4.为完整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及相关债务,对评估中涉及某项财产相对应的负债,应单独列示或适当调整原有债务金额。如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价评估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单独列为一项负债;评估基准日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存货按评估值变现时产生的销项税额的部分。为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应交税金项目的核实值。
5.对评估基准日尚未履行的抵债协议、尚未执行终结的裁定和判决,尚未发行的其他承诺及约定事项,凡涉及财产及债务的,在清查核实时均不应调整相关的财产和债务金额,由清算组及法院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履行。评估人员应对相关情形予以披露。
6.清查核实中发现的在破产受理日六个月内提前偿还的未到期债务,应予调回并在报告中披露。
六、评估报告中法律效力及有效期
1.评估机构出具的破产清算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清算组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底价或依据;经评估机构清查核实后的财产及负债,可作为清算组建账及调账的依据。
2.评估报告报送给清算组后,因债权人大会决定或法院裁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财产归属及负债金额产生影响时,由清算组按合法有效的依据对相关的资产及债务进行调整。
3.原国家国资局国资办(1997)58号文件规定,破产清算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半年。根据企业破产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原规定的有效期太短。由于企业破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太短,往往造成评估报告失效后继续处置财产的现象,引起债权人的非议。建议延长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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